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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本科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自动化学院2011级学生:

 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修订)》规定,为做好我院2015年本科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代偿政策)适用于我院2015届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2)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三、申请时间、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1、申请时间:

需要申请代偿的同学请在2015年9月10日—2015年10月15日向学工处奖助中心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过期不予受理(未确定就业单位的选调生可于11月1日前先邮寄组织部门的录用函)。

2、申请流程

3、纸质材料:

(1)《2015届本科毕业生基层就业代偿申请材料清单》一份(附件1)

(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附件2)

(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诚信诚诺书》一份(附件3)

(4)《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确认表》一份(此表信息十分重要,请务必准确填写)(附件4)

(5)《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5)或《实际工作地点证明》(附件6)两份。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不存在二次分配,但实际工作地点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应出具实际工作地点证明。二者选其一即可。所证明地点应尽可能详细和具体。

(6)《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一份 (附件7)

(7)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复印件要清晰)。无协议书的,可用就业合同或出具有效证明代替。协议书或合同中若未说明服务期限,毕业生不得自行填写,否则无效,需要单位出具服务期限在3年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8)退款账号默认为入学时学校统一办理的中国银行帐号,若卡已注销,需向奖助中心提交帐户更改申请,并填写《更改代偿退款账户(卡号)申请》(附件8)

纸质材料寄送地址:本科毕业生材料寄至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工处奖助中心105室,邮编:430074, 联系人:白老师,联系电话:027-67883443 ,研究生材料寄至研工部。

四、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原则及连续资助

全国资助中心审核批复后,学工处在资助中心网站予以公布。由于代偿审批周期较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以免造成违约,对本人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代偿资金到账后学校将把学生本人已偿还本金和利息退还给学生本人。

有贷款的学生代偿资金拨付我校后,我校按照以下原则来办理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的退费手续。所有有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金拨付中国银行优先偿还助学贷款本息,本息偿还完毕后,剩余资金退至本人提供的中国银行地大支行开办的银行卡中(拟代偿学生在离校时务必保留或重新办理该卡,并在三年内保证该卡有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个人垫付利息由国家回补,学费代偿中含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包含在批准金额内,不再回补利息。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第二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偿还34%,三年代偿完毕。获得代偿的同学在第二年和第三年的5月30日以前在代偿系统中填写当年在职在岗证明并向学工处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寄送当年在职在岗证明(附件7),不按时寄送将无法办理下一年的代偿手续。离职或工作单位有变动的毕业生在工作变动时应及时与资助中心联系,并寄送相关证明。

五、违约责任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主动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若工作未满三年,因工作变动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要及时通知我校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六、政策宣传

 奖助中心暂定于2015年6月3日14:30在63#楼下学习支持中心四号学习室举行代偿政策宣讲会,欢迎有兴趣的同学参加。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学工处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咨询。奖助中心为代偿特建2015代偿资助群,拟申请代偿同学请实名(验证信息请表明学号和姓名)加入该群,随时在线交流,我们的通知、工作进度也随时在群共享公布。

联系电话:027-67883443(奖助中心)  2015届代偿QQ群:220598324

研工部联系电话:027-67884770

附件引言 代偿常见问答

附件1 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2 代偿申请表

附件3 代偿诚信诚诺书

附件4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信息确认表

附件5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附件6 实际工作地点证明

附件7 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

附件8 更改代偿退款账户卡号申请

 

自动化学院学工组

2015.5.29